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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的组织和实行第三章 扶植和确保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五章 所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展产教融合,完备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确保增进等工作,限于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之为职业教育学校(以下全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行并依法成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还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建、工学融合,联合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该坚决育人为本、公平强迫、互助共赢的原则,实施校企主导、政府推展、行业指导、社会参予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专责与分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育、学生低收入与创业、文化承传与发展等方面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希望和反对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予校企合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专责协商和督导评估,将增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该及时研究和协商解决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
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的组织构成。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管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责协商、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确保,并按照职责作好校企合作增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负责管理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作好校企合作增进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公共卫生身体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作好校企合作增进工作。第二章 的组织和实行第七条 学校应该制订校企合作规划,创建适应环境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的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管理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希望企业根据发展必须制订校企合作规划,创建和完备涉及工作机制,具体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校企合作工作,利用人才、资本、科学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予校企合作。第八条 学校与企业积极开展合作,应该公平协商、签定合作协议,具体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第九条 企业可以与学校资源共享分享生产性进修实训基地、学生创意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育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
反对企业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学校可以引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成立进修实训岗位。
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创建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牵头积极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育。第十条 企业、行业的组织可以采行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予举行学校。对企业举行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出售服务等方式不予反对。
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行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引入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施比较独立国家的人员聘为与经费核算。企业、行业的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重新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第十一条 希望学校与企业依法积极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建构应用于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系。
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采行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标准化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育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积极开展职工之后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分开招生企业在职员工积极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联合培育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学徒制培育合作,牵头招生学员,按照工学融合模式,实施牵头培育。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低收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置专业、研究制订专业标准,研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积极开展专业建设。
学校新的另设专业,应该有涉及行业的组织、企业参予专业论证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行业的组织可以根据必须引荐或者的组织多家企业参予。第十四条 创建教师企业实践中制度,相结合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建设学校教师自学培训基地。企业应该为参与企业实践中的教师获取反对和便捷。
专业课教师(不含进修指导教师)每五年应该总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中,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该定期到企业展开实地考察、调研和自学。
第十五条 学校应该与合作企业联合制订学生进修计划,具体进修任务,已完成教学目标。学生到合作企业进修的,应该签定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协议,具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企业和学生应该按照协议遵守涉及义务。
学校应该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拒绝,统筹安排进修实训场所建设和学生进修实训工作,作好师生校内外实践中教学工作。第十六条 希望企业采纳学校学生进修。规模以上企业应该按照不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决定进修岗位,采纳学生进修。
对企业采纳学生进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补助金。第十七条 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应以占到总课时一半以上。
决定进修学生顶岗进修,时间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多达八小时、每周不得多达四十小时。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进修的学生缴纳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和企业应该按照三方协议的誓约为进修学生投保进修责任保险。除为学生统一出售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希望学校和合作企业为进修学生出售补足车祸损害保险。希望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学生车祸损害救助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采纳学生进修,应该继续执行安全性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公共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修学生积极开展安全性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获取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参与进修实践中的学生和教师应该遵从学校的进修实践中拒绝和所在进修实践中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遵从企业管理,珍惜设施设备,激进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已完成规定的进修实践中任务。第二十条 学校在认同毕业生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向合作企业引荐毕业生,符合合作企业的用人市场需求。希望企业优先任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
第三章 扶植和确保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出售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植和确保校企合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创建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育拒绝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经费标准,其中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该低于普通高中生皆公用经费。希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予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合成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明确用作反对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积极开展进修实践中;(三)专职兼职教师培育培训;(四)学校参予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成;(五)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六)对企业按照规定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育等给与奖励补助金;(七)其他不利于增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采行政府投放、企业反对、社会捐款等方式筹措,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作反对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用于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反对学校和企业在推展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维护承传利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强化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划入文化政策扶植范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将技术技能人才划入人才培养范围,制订和完备校企合作培育技术技能人才的明确政策措施,按照规定实施涉及待遇政策。第二十六条 希望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积极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企业应该创建并实施职工培训制度,制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足额萃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作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以备员工教育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六十。企业再次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多达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管学生进修所实际再次发生的与获得收益有关的合理开支,在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不予扣减;多达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减。第二十七条 参予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用涉及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
希望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获取涉及信贷和融资反对。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备较小影响、充分发挥样板引导起到的企业,可以确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表扬和适当的政策反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予优先反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学校牵头招收、牵头培育技术技能人才,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模式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该在招收宣传、招收计划决定、学籍管理等方面不予弯曲和反对。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划入高等学校序列;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不予优先划入。
第二十九条 公办学校在核定岗位总量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律聘用合乎教育教学要求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从企业聘用的学校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并转选为教师系列职称。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先行聘请类似短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被聘请人员应该在聘请之日起三年内获得适当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决定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聘请合乎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该提供方便。希望兼职教师依法获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兼职教师的涉及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制订。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兼任兼职教师的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适当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对其不予奖励。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遵守好岗位职责、已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表示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议誓约或者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的组织全职,并必要获得合法报酬。第三十三条 希望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创意创业,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享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大股东。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该将参予企业实践中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备涉及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扬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获得的全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成奖励收益不划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扣除收益,应该划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必要减少绩效工资总量,明确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置。学校在分校区投放构成的资产,列为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创建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强化对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定期公布督导报告。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向社会公开发表牵涉到增进校企合作的涉及措施、优惠政策、办事指南,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融合、优化服务的拒绝提升办理涉及申请的效率。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该强化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用于。审核部门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用于依法积极开展审核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该创建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涉及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将校企合作情况划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评价。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前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为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遵守社会责任报告。
教育部门会同涉及部门以及行业的组织,强化对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展效益显著的模式和作法,作好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一条 民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该反对涉及行业的组织参予校企合作,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的组织可以的组织各类企业与学校联合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的组织积极开展项目接洽等活动。第四十三条 行业的组织应该大力指导、帮助学校和企业创建校企合作地下通道,与学校合作分担行业培训,参予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制订、专业设置与课程研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作接入与绩效评价、低收入状况信息公布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和企业不得索取、收买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金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违背前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置,涉及信息划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列于涉及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修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所附 则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的组织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可以参考本条例继续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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